2019年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保信息公开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保信息公开
一 企业概况
二排污信息: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1 尾矿设施 尾矿库干排库位于选厂东北侧,距选矿厂约 300m ,尾矿库的地形为宽浅沟型,汇水面积 3.1km2,总库容 140 万 m3,总坝高 55m。 ①矿井涌水 矿井的平均涌水量为 150m3/d,采用沉淀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后,补充给选矿工艺,作为生产用水100%回用。 ②选矿废水 选矿厂产生的废水为 11963.9m3/d,经干排真空过滤机过滤后,滤液闭路循环返回选厂生产高位水池重复利用。 ③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是 COD 和 BOD,采用地埋式处理工艺进行深度处理,处理后的出水夏季作为矿区绿化用水,冬季补给生产用水输送机将尾矿滤饼送入库区,采用推土机平整碾压,里高外低,确保库内不存水。尾砂坝外坡达 l:4 时,即设计坡度,在坝外坡覆 0.4 厚山表土,种植耐旱草,既可以防粉尘飞扬又可以恢复一片绿地。 2 水污染源及防治措施 1、矿井涌水 矿井的平均涌水量为150m3/d,内含凿岩、放矿、运输及放炮作业所产生的粉尘和炮烟,粉尘浓度<150mg/Nm3采用沉淀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后,补充给选矿工艺,作为生产用水 100%回用。 ⑵选矿废水 选矿厂产生的废水为 11963.9m3/d,经干排真空过滤机过滤后,滤液闭路循环返回选厂生产高位水池重复利用。 ⑶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是 COD 和 BOD,采用地埋式处理工艺进行深度处理,处理后的出水夏季作为矿区绿化用水,冬季补给生产用水。 3 固体废弃物污染源及防治措施 该矿排放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矿山废渣和尾砂,其余还有少量锅炉灰渣和生活垃圾。 固体废物处置: ①尾砂运到尾矿库堆放,待尾矿库服务年限结束后,采用闭库覆土种草植树; ②废渣部分用于修建尾矿坝、回填空采区,部分用于修建砂石路; ③灰渣可以做为铺路平场的材料; ③生活垃圾选择合理地点进行掩埋。 4 固体废弃物综合防治措施 尾矿库周围设置浸出液收集井和检测(截渗)井,收集井按尾矿库规模设 1~2 眼或更多,敷设耐腐蚀管道通至尾矿库底部,将浸出液导出并排至污水处理系统;检测(截渗)井用于检测尾矿库周围的水质变化并截断渗流,沿尾矿库四周布井。 在尾矿库外围筑导流渠或导流坝,以保护尾矿库不受地面径流水冲刷和侵蚀。在尾矿库周围设置沟渠,将处置场周边的积水倒流至收集井内,以防外泄污染。尾矿库随着固体废物处置进程最终实行土层覆盖,覆盖厚度 500mm 以上,并植被覆盖顶部要做排水梯级和散水坡度。坡度在 0.5~1.0%即可。距尾矿库周边外 5~10m处,安设尾矿库标志。 本选厂灰渣量和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是很大,锅炉灰渣作为铺路平场的材料,生活垃圾运送至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现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设施运行稳定,可保证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评价负责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 评价资格证书:国环评证甲字第1401号 评价协作单位:锡林郭勒盟环境保护监测站 评价机构负责人:杨耀环评岗证字第A14010030号 环评批复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环境保护部) 环评批复文号:《关于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道伦达坝铜多金属矿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内环字【2006】495号) 环评批复时间:2006年12月27日 五、 环境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七、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检测报告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个人或单位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面意见,也可将书面意见另外抄送本单位的日常监管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1242144846@qq.com 联系电话:15004889992
附件: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环评批复 3、工艺流程 4、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5、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检测报告
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0一七年三月一日
目 录
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企业应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4.1 适用于本矿山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l.5 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各政府单位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与职责2.1 组织体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当地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环保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设备科、车队及供销科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成员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办法之决策人员。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生产单位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2.2 综合协调机构安全环保部负责协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上级各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安全环保部与各相关科室之间,以及与地方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出增援请求。 3 预防和预警3.1 信息监测3.1.1 企业各生产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和企业的环境信息、气象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 安全环保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环境污染事件、尾矿库安全事件、粉尘无组织排放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3.2 预防工作(1)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的调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3 预警及措施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企业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各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安全环保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科室根据情况给予协调配合。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4.2.1 Ⅰ级响应时,环保总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省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环保总局领导报告,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2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环保总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4.2.3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Ⅰ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环保总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环保总局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信息发布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 安全防护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5.1 资金保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具体情况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 装备保障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国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省(区、市)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在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地区核安全监督站和地区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5.6.1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6.2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6.3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 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企业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目的是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草原生态环境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7.2 编制依据、级别及工作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草原法》和《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7.2.1 本预案为企业级(应对一般环境事件)预案,如遇超出本预案应对能力的环境事件时,及时向上级环境部门报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机制。 7.2.2 其工作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企业环境危险源监控,预防和消除隐患,尽力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人员不受侵害。属地为主,相互协作,分级相应:本企业可能突发的环境事件主要有:除尘设备故障和尾矿处理设备故障引发的环境事件,尾矿库漫顶事故或溃坝事故造成的环境事件,事故救援要立足本部门、本矿山、本企业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要取得当地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作。平战结合,利用现有资源:平时要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建立应急队伍,并加强培训和演练。 7.3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赵子学 副组长:高文德、崔连玉 成 员:赵万军、王耀明、于 友、王跃辉、孟凡清、 刘 箭、窦延奎 7.4 应急响应7.4.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相关部门给予协调配合和支援。若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支援。 7.4.2 开通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人员通讯联络系统,接到报告立即行动,分析判断险情,启动预案,按事件状况及时上报。 7.4.3 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及技术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7.4.4 本预案涉及的除尘设备故障和尾矿处理设备故障引发的环境事件,企业内部力量完全可以解决,措施办法已经完备;只有尾矿库可能的漫顶、溃坝事故需要当地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与支援。 7.4.5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环境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本企业的主要污染物质是粉尘、尾矿和尾矿废水,且废水不含任何有毒有害药物)、人员受害情况、涉及范围、潜在危险程度等。最后要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7.4.6 对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A、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指导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B、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正确确定群众的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的具体人员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C、 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7.5 应急保障7.5.1 资金。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计划,经总经理批准报财务部门。 7.5.2 装备。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监测设备,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做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7.5.3 通信。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及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联络畅通。 7.5.4 应急救援队伍。企业组建兼职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平时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能迅速参加抢救和排险。 7.5.5 选厂、尾矿库应急救援队伍。 队长:王跃辉;队员:各生产班组正、副班长和安全员。 7.5.6 采区应急救援队伍。 队长:崔连玉;队员:企业各科室负责人、采区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8. 附则8.1 名词术语定义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8.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1日
锡盟银鑫矿业采矿流程图
现有工艺流程简介 碎矿 碎矿采用两段一闭路的碎矿方式。 矿石由采场运送到选场料场,再经由合理配矿后,给入颚式破碎机,颚式破碎机上部装有500mm的筛子,防止过大块径的矿石堵塞鄂破。颚式破碎机的破碎粒级在250mm左右。碎后矿石由皮带输送到中碎圆锥破碎机破碎,再给入到圆振动筛,圆振动筛分为两层,上层筛孔为50mm下层筛孔为30mm,两层筛子可以提高筛分的效率和效果。筛下产品进入到粉矿仓,筛上不合格产品返回细碎圆锥破碎机。细碎后的矿石亦进行筛分,如此循环,保证全部矿石符合破碎要求。 球磨 矿石由粉矿仓给入球磨机磨矿,磨矿的细度要求在-200目的矿石占62%±2%,浓度要求在42%±2%。磨后的矿石进入到高堰式双螺旋分级机,磨矿产品中合格粒级分出,进入混料桶,粗粒矿石沉砂,由分级机再次给入球磨机,即返砂,再磨。 浮选 在混料桶加入白灰、乙黄、亚硫酸钠、Z200#与矿浆搅拌。混好矿浆进铜浮粗选,粗选精矿进行铜浮四段精选,一精精矿加入亚硫酸钠自吸进二精,二精精矿加入腐植酸钠、亚硫酸钠自吸进三精,三精精矿自吸进四精,四精精矿进入到9M的浓密机,各级精选尾矿皆自吸返回上一级。四精精矿在浓密机浓密。浓密后的精矿经过筒形外滤真空过滤机脱水得到铜精矿,脱去的水做循环水。粗选尾矿进行三段扫选,一扫尾矿加Z200# 、乙黄自吸进二扫,二扫尾矿自吸进三扫,三扫尾矿自吸进四扫。各级扫选精矿皆自吸返回上一级。扫选尾矿进入混料桶,在混料桶加入2#油、硫酸铜、丁黄与矿浆搅拌。混好的矿浆进砷浮选,矿浆经过砷浮精选和扫选,砷浮精矿排到尾矿坑,砷浮尾矿进入到磁选段。 重选 砷浮尾矿进入到滚筒筛,由滚筒筛筛过后进入到SLON高阶立轮磁选机,磁选精矿给入钨选粗选摇床,得到钨精矿、粗精矿、中矿和尾矿。粗选中矿进行两段扫选,中矿一段扫选得钨精矿、粗精矿、中矿和尾矿,一扫中矿由泵给入中矿二段扫选摇床,得钨精矿和尾矿。各段粗精矿统一进行反浮选、水流槽,再给入精选摇床,得钨精矿。各段的尾矿皆排到尾矿坑。磁选尾矿由泵给入到螺旋溜槽,溜槽选精矿自流入锡选粗选,得到钨锡混合精矿、中矿和尾矿,粗选中矿进行一段扫选得到钨锡混合精矿、中矿和尾矿,锡选一扫中矿由泵给入锡选二段扫选,得钨锡混合精矿、粗砂和尾矿。溜槽选和锡选各段尾矿皆排到尾矿坑。 再选 尾矿坑的尾矿自流入新重选车间进行尾矿的回收。新重选车间的尾矿打入干排车间进行浓缩,脱水,脱去的水做循环水。尾矿渣运送到尾矿坝。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自行监测方案 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鑫矿业”)成立于2006年5月24日,住所:西乌珠穆沁旗浩勒图高勒镇,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整,法定代表人:赵子学,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矿及矿产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拥有日处理1500吨的选矿厂,主要矿产品有铜精粉、钨精粉、钨锡混合矿等。监测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1、有组织排放 (1)监测布点 本次共布设1个监测点。大气监测布点见表1.1 (2)监测项目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表1.1 监测布点
(3)监测频次:半年/次 1.2、无组织排放 (1)监测布点 本次共布设12个监测点既尾矿干堆四周(东南西北各一个)、厂区四周(东南西北各一个)、采掘场四周(东南西北各一个)。大气监测布点见表1.2 (2)监测项目 颗粒物 表1.2 监测布点
(3)监测频次:每季度/次 2、环境声现状监测 (1)噪声现状监测布点位置 本次声环境质量现状厂界监测共设4个监测点,分别在厂区四周。监测布点见附图 (2)监测项目 噪声 表2 噪声监测点位
(3)监测频次:每季度/次
3、地下水、废水现状监测 3.1废水监测点 (1)监测布点 废水监测布设2个水监测点,具体见下表。具体位置详见表3.1。 (2)监测项 总砷、总镉、总铅、六价铬、总汞、总铬、总镍、铜、锌 表3.1 废水监测点
3.2地下水监测点 (1)监测布点 地下水监测布设3个水监测点,具体位置详见表3.2。 (2)监测项 总砷、总镉、总铅、六价铬、总汞、总铬、总镍、铜、锌、锰 表3.2 地下水监测点
3.3监测频次:每季度/次 4、土壤监测点 (1)监测布点 本次共布设2个土壤监测点,位置设在厂区西北200m、厂区东南200m处,具体位置详见表4。 (2)监测项目 PH、镉、汞、砷、铜、铅、铬、锌、镍 表4 土壤监测点 PH无量纲
(3)监测频次:每季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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